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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濮阳市社会发展领域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4-4-2 17:52:14    点击:2135次    [关闭本页]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发展领域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制定了《濮阳市社会发展领域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49日前将书面意见建议(需加盖单位公章)报送、邮寄至市政府综合办公楼618室,或将书面意见建议PDF扫描版发邮箱。

  邮件信函地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112 

  邮编:457000

  联系人:杨明明

  联系电话:0393-6666352

  邮箱:pykj6666352@163.com 

                          202442


 

濮阳市社会发展领域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社会发展领域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指导性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指导性项目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指导性项目,是指在市级科技计划中安排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全部自筹实施经费,在医疗卫生、人口健康、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开展的技术研发、示范、科技成果转化等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指导性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申报、推荐、审查、评审、立项、实施、结项、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五条 指导性项目管理遵循需求导向、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公开申报、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指导性项目采取自主选题、自愿申报的原则。指导性项目选定应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要契合国内外研究动态和趋势,有望解决社会发展领域的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基础研究项目要论述科学意义,应用基础研究要论述其应用前景,开发研究要论述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条 指导性项目申报基本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实施能力和科研管理能力,能够落实项目任务所需的保障条件。

  2.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项目相关研究领域的专业学术水平、技术优势和研究积累,并具有良好信誉度。鼓励青年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

  3.原则上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4.项目负责人承担有尚未完成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5.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限制申报。

  6.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落实,每个项目经费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7.通过项目实施能解决关键技术的重点和难题,提升我市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水平,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的带动和支撑作用。对取得国内先进(领先)或省内领先的技术水平,形成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实用性强的科技研究成果,鼓励申报各级科技技术奖励。

  第八条 立项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须通过“河南省科技服务综合体信息管理平台”提交指导性项目立项需求。

  2.项目申报渠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县(区)承担单位项目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至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由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推荐。市直承担单位项目由所在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推荐。均不接受个人申报。

  3.市科技局或委托市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方式可采用会议评审或现场考察等。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情况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正式立项通知。

  第九条  指导性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

  1.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选题查新报告。

  4.相关佐证材料。

  5.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条 指导性项目每年度组织申报立项1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立项通知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签订《科技计划任务(合同)书》(原则上一个月之内)

  第十二条 指导性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少于1年,不超过2年。各项考核指标均应在实施周期内完成。

  第十三条 指导性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应及时调整或终止,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报告,取得核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指导性项目实施完成时,应及时以合理的成果表达形式进行工作研究总结,非密级科研论文、研究报告等科研成果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重大科研成果在国家级(含国家级)以上核心学术期刊发表或申请专利,涉密的科研成果依据相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结项验收

  第十五条  指导性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结项验收。结项验收采取结项总结的方式进行,即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申请结项验收材料,市科技局节能环保与社会事业科技科(生物技术与医药科技科)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结项结论。

  第十六条  指导性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通过“河南省科技服务综合体信息管理平台”提交结项验收申请,完成全部考核目标的可提前申请结项验收。各县(区)申请结项验收材料由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市直单位申请结项验收材料由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汇总上报。

  第十七条 申请结项验收材料包含以下五部分:

  1.《濮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验收报告》。

  2.《濮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3.《濮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4.论文、专著、学术报告、专利证书、随访意见等考核目标的证明支撑材料。论文成果表达形式以刊物封面、目录、正文等内容(复印件),原件备核。

  5.《科技评价查新报告》(成果查新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核)

  第十八条 指导性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通常在1月和7月进行。其他时间原则上不组织集中结项验收。

  第十九条 指导性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不得延期,确需延期的只能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需按正常进度进行结项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同意结项的指导性项目,由市科技局统一编号登记,并出具项目结项证书。不同意结项的项目,市科技局将整改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再次提出结项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通过结项验收的指导性项目,根据自愿原则可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二条 对指导性项目在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无故不申请验收的,市科技局将视该项目自动终止,并将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指导性项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指导性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信用记录。有以下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取消其3年内申报指导性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

  1.在申报立项、组织实施和结项验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材料、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行为的。

  2.未经市科技局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参与人员的。

  3.合同实施期满不主动且经督促仍拒不申请结项验收的。

  第二十四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经推荐单位审议并报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该办法涉及指导性项目申报书、科技计划合同书和《科研诚信承诺书》的模板及表格均可在“濮阳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pykj.puyang.gov.cn/)下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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