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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来源:河南日报    发布时间:2024-4-9 15:50:14    点击:241次    [关闭本页]

关于《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3月27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新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1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河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更好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推动我省经济实现高质量增长,制定《条例》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2月中旬,法制委员会组织省工信厅以及有关立法专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之后,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发送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县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赴商丘、开封以及云南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和考察,2月下旬,法制委员会会同省工信厅和立法专家,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一步研究修改。其中,共收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39条,采纳8条。

  3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工信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3月18日,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又作了修改,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问题。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建议条例名称覆盖范围更广泛一些,使条例名称与条文内容更加契合。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同时参考浙江省等立法经验,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使标题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并对条款中涉及中小企业的相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加强融资租赁行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问题。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充分发挥融资租赁行业的作用,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在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科技创新、绿色转型等方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融资服务。”

  三、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大监督职能问题。在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应当发挥人大职能,加强对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监督。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监督,并在预算决算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中,加强对本级财政涉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各类资金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情况的监督。”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立法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

《 河南日报 》( 2024年04月09日 第 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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