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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科【2017】28号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濮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4-30 15:38:42    点击:842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文

濮阳市财政局

                           

濮科〔2017〕28号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濮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劵实施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濮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濮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2017428

附 件:

濮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全方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6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濮发〔20163号)有关规定,进一步盘活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而设计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鼓励县(区)设立创新券资金,逐步实行市、县(区)联动。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券申领、兑现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市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资金拨付。每年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创新券管理中产生的平台建设运行费、专家评审费、会议费、资料费等。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主要用于支持为我市产业创新体系发展而实施的科研活动。具体为:

(一)项目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产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研发费用;

(二)项目单位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

(三)项目单位研发机构提升研发能力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费用;

(四)项目单位因研发而发生的试验、检验检测等费用。

第八条 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濮阳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企业科研条件具备四有

1.有研发机构,经市级以上认定或与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合作共建的研发平台;

2.有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

3.有研发活动,近三年内企业自身有项目立项、新产品、专利或标准;

4.有研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年度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5%

(五)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龙头企业、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备案企业、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科技创新人才、创新团队研发项目等优先支持。

第九条 创新券支持的企业,年度申请创新券资金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30%,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发放与兑现

第十条 创新券采取实名制管理,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领取创新券,每个研发项目原则上只能申领一次创新券。各县(区)科技、财政部门协助做好创新券的申报工作,对推荐报送项目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 创新券受理和兑现采取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提出,市科技局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三条 研发活动完成后,项目单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请兑现。

第十四条 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

(一)研发活动基本信息;

(二)技术服务、技术交易或设备采购合同;

(三)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研发活动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发票及财务支付凭证等其它必要的附件);

(五)研发年度内相关纳税证明。

第十五条 创新券兑现比例为:检验检测类、技术交易类、科技研发类兑现比例最高为实际发生额的50%,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类兑现比例最高为实际发生额的20%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兑现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

第十七条 根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兑现结果,并出具创新券兑现确认书。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凭市科技局发放的创新券兑现确认书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对创新券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严禁企事业单位及合作方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创新资金。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事业单位,注销其创新券,追回资金;对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当年度市财政预算创新券兑付资金出现差额或结余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进行调节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74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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