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科〔2017〕96号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科技系统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工信委),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经济发展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信用信息在全市科技系统相关工作中的应用,推动社会诚信和诚信体系建设,结合工作实际,修改了《濮阳市科技系统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0日
濮阳市科技系统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系统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快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关于印发濮阳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2014〕34号)、《濮阳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暂行办法》(濮发改财金〔2015〕20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系统在开展各类行政事项中,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等行政相对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失信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含信用评估机构,下同),通过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或报告等信用产品。
第四条 全市科技部门应加强本部门、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失信信息的互联互通、汇集整合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社会法人、自然人及重点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第五条 信用记录是指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根据《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依托濮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归集整合的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六条 全市科技部门在科技计划管理、享受优惠政策、评先评优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依法使用及核查相关信用记录,将信用记录作为行政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参考。
第七条 对信用记录优良的,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严格执行失信惩戒措施:
1、对有轻微失信行为的,应加强教育,促进整改,充分证明整改合格的,可暂不采取限制,并提供相关服务。
2、对发生3次及以上同一类型轻微失信行为的,要加大监管力度,予以适当限制。
3、对一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限制,暂缓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审核手续等限制措施。
第八条 信用等级是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行政相对人综合信用等级评价。
第九条 全市科技部门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等重大管理活动中,应推行使用及核查相对人综合信用等级,要将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证明作为管理工作的重要决策依据。
1、对信用等级达到A等的行政相对人应给予适当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其参与项目立项、科技资金安排使用等活动。
2、对信用等级为B等的行政相对人应严格审查,并对其参与行政活动的行为给予重点监督。
3、对信用等级为C等或不提供综合信用等级的行政相对人,应限制其参与项目立项等活动。
第十条 信用报告是指行政相对人从事经济活动时,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其的经营发展、财务、信守合同等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后所出具的信用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全市科技部门在科技资金安排使用等重大管理事项中,除核查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综合信用等级外,还应推广使用及核查信用报告,将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由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核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具备足够的信用能力从事相关经济活动,防范决策风险。对具备足够信用能力的相对人予以重点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信用能力高的;对信用能力一般的相对人应当重点关注,加大前期资格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具备信用能力或不提供信用报告的相对人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和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公开和保存,并报送录入濮阳市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全市科技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等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稳步推进,不断完善,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将适时对信用记录和信用等级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全市各级科技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等级的配套制度。对未按照本办法和本部门工作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