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科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规范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率,努力打造高效廉洁法治的服务型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实施的各项行政权力及其依据、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是指实施科室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科技服务对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等。
第三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依法进行梳理;负责编制、调整权力运行流程图,报政策法规科备案。政策法规科负责各项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权责清单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职权不列入权责清单:
(一)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政策调研等抽象管理职权;
(二)人事任免等部门内部管理职权;
(三)行政复议、加处罚款、申(投)诉处理等政府部门共性职权;
(四)其他不应列入的职权。
第六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政职权增加、取消、修改等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业务科室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实施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业务科室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原设立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实施部门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相应管理部门承担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的名称、实施部门、工作对象、责任事项及责任事项依据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 需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的,有关科室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时及时向政策法规科提出申请。政策法规科审核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报请上级部门审定。权责清单应当逐年更新,不断优化完善。
第十一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经充分论证,依法依规进行。未经批准,各业务科室不得擅自调整本机构权责清单。
第十二条 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规范行政职权运行,不得随意扩大权力或者减少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业务科室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规范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履行职责,避免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对不正确履行职权的科室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