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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制度》等15项制度的通知(濮科[2019]70号)
发布时间:2021-6-16 16:36:26    点击:1175次    [关闭本页]

 

濮科〔201970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制度》等15项制度的通  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做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保证我局计算机网络运维安全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结合单位实际,现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制度》等15项制度进行修订并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20191217

濮阳市科技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条例》规定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濮政〔201181号)及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等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范围。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局领导信息

(二)机构设置信息

(三)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四)规范性文件

(五)召开的重要会议及重要工作报告

(六)年度责任目标落实情况

(七)通知、公告、公示信息

(八)重点领域信息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公开方式

1、官方网站:http://www.pykj.gov.cn/

2、微信公众号:濮阳科技

3、政务公开栏。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开主体

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局经办人提出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人员审查、分管领导审核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监督与考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评体系。

违反本制度的,由局机关党总支及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条例》和濮阳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科技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各科室、局属二层单位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被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三)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有关的内部管理信息;

(四)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为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负责分办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局办公室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濮阳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并在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即时登记。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电报、传真)和现场申请三种途径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须填写《濮阳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先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表形式要件齐备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濮阳市科技局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我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应按照有挂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九)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第十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需延期答复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依据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收费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以及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予公开。

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濮阳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濮阳市科技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


附件:1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传   真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所申请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内容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纸质文件

£电子文档(word、excel、pdf等)

£光盘

获取信息的途径: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若受理机关无法按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用途

附件:2

 

濮阳市科技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

                           编号〔        

 

—————————

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于        日收悉。我单位将在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将不超过40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        

联系电话: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濮阳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与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科技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市科技局保密审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审查工作委员会)。在濮阳市保密工作机构的指导下,保密审查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委员会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 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 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 保密审查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

() 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保密审查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工作委员会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保密审查工作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如果有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市科技局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审核、发布流程:(1)各科室在文件办理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印刷成文后,应及时交由局办公室存档,预发布的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网上对外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科先行审核,之后再由局办公室印发。重点领域信息须上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才能发布。(2)网站信息发布由计算机中心负责将信息上传至门户网站具体栏目。
     第十九条 对需要审核发布的信息,原则上做到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上网发布。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局与市政府其他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部门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两个(包含两个)以上的部门共同起草生成的并属于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须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由牵头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部门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其他行政机关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部门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后,还应报请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九条  如有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拟发布单位盖章:

拟发布信息单位名称

拟发布信息名称

拟发布时间

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征求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单位盖章:

(拟发布信息全文附后)

拟发布单位领导签字:                       

征求意见单位领导签字:                     


濮阳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为了掌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等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每年331日前,通过濮阳科技之窗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1日起至12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具体分类见附表);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

2.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七)附表。


附 表

1

市科技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指  标

单位

数量

全年主动公开信息数

 

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数

其中

门户网站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公开查阅点查阅人数

人次

 

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2

市科技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列表

序号

信息种类

单位

数量

1

机构职能

 

2

政府及部门文件

 

3

政府重要会议

 

4

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各类

 

5

统计信息

 


濮阳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制定本制度。

一、 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 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机构和责任部门;

(二)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门户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三、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民政部门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门户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四、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科室(单位)工作情况,结果报局党组并向有关科室(单位)反馈,在一定范围公开;

(五)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有关科室(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五、评议结果及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请局党委对所在科室(单位)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对所在科室(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整改情况应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濮阳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濮阳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由局机关党总支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承担责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分别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科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局机关党总支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局机关党总支。

第九条 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科技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和保密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我局计算机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针对当前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本制度。

二、科技局成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副局长、总工程师、调研员、副调研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科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

三、计算机中心具体负责全局计算机信息安全和保密的技术服务工作。

各科室(单位)要确定一名信息安全员,具体负责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报办公室备案。

四、本制度所指涉密计算机,是指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和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涉密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简称外网)。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信息,称为涉密信息。涉密信息应当在涉密计算机中处理。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涉密信息。

六、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称为工作秘密信息。严禁在外网状态下处理工作秘密信息,防范外部攻击。

七、在濮阳科技之窗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由办公室和各职能科室提供。提供的信息由各科长(主任)审核把关后报计算机中心。把握不准的由分管局长审定。

八、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一台计算机既上互联网,又处理涉密信息或工作秘密信息。各科室(单位)可设置专用计算机用于上互联网。

(二)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或工作秘密信息。

(三)设置开机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并定期更换(不长于14天),防止口令被盗。

(四)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五)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六)对计算机及软件安装情况,由计算机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并由计算机中心定期核查。

(七)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八)严禁从网上下载、存储、传播不良程序、图片、影视等信息,严禁玩网络游戏。

(九)在互联网论坛、博客上发表言论等非职务行为,不能代表机关,责任自负。

九、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移动存储设备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二)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间交叉使用,涉密移动设备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

(三)移动存储设备在接入本单位计算机之前,应当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

(四)鼓励采用密码技术等对移动存储设备中的信息进行保护。

(五)严禁将涉密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十、数据复制操作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将互联网上的信息复制到涉密计算机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严防病毒传播。

(二)严格限制从互联网向涉密计算机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标准执行。

(三)不得使用移动通信设备从涉密计算机向非涉密计算机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四)复制和传递涉密电子文档,应当严格按照复制和传递同等密级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维修,须在本单位内部现场进行,由计算机中心指定专人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确需送修的,应当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

十二、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存储数据的恢复,必须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涉密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

十三、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在变更用途时,须使用能够有效删除数据的工具,删除存储部件中的内部信息。

十四、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不再用于处理涉密信息或不再使用时,须将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及时销毁。

十五、加强对计算机使用人员的管理。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和计算机中心组织1-2次保密教育培训,提高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安全和保密意识与技能。

十六、计算机使用人员离岗,有关科室应当及时取消其计算机信息系统访问权,收回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相关物品。

十七、各科室(单位)要与计算机中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计算机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十八、办公室和计算机中心要加强对各科室计算机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九、违反本制度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濮阳市科技局值班读网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管理人员为网站日常值班读网人员,设置AB角。具体职责是:负责每个工作日浏览阅读门户网站网页内容、链接运行,随时监控网站运行情况,确保门户网站正常运转、链接指向准确无误;防止门户网站网页内容被非法篡改或出现非法链接;对门户网站出现的异常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记录,并在第一时间向局办公室主任报告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方案;按照指示迅速落实异常问题的处置工作。 

第三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计算机技术开发中心当日值班人员为网站值班读网人员。具体职责是:负责浏览阅读门户网站网页内容、链接运行,监控网站运行情况,适时查看门户网站是否正常运转、链接指向是否正确;若发现门户网站出现异常问题,要进行全面细致的记录,并在第一时间向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和当日带班领导报告具体情况;积极配合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门户网站异常问题处置工作。 

第四条 在遇到突发事件、重大事件或者重要敏感时期,局办公室应视具体情况相应增加门户网站的值班读网人员,加大对门户网站值班读网的密度和精度。 

第五条 计算机技术开发中心负责做好网络运行的日常监测控制,确保网络运行环境安全、稳定,门户网站24小时正常运行;及时指导或处理网站管理人员反映的网络技术问题;制定相应工作预案,确保及时排除网络运行故障。 

第六条 因值班读网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执行制度规定不力,导致门户网站运行故障、链接错误的,或者发现、消除门户网站异常问题不及时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具体情节严肃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濮阳市科技局安全管理人员任免

和安全责任制度

 

一、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任免安全管理员,信息审查员。安全管理员和信息审查员要政治坚定,工作积极,任劳任怨,甘于奉献。

二、对于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1. 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2. 负责对其他工作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3. 加强对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4. 在信息发布的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将一律不予以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意影响社会稳定局面;(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

5. 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濮阳市科技局网站管理员账号使用登记

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1. 禁止开设TELNETFTP到主机的用户。

2. 对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所用口令每十五天更换一次,口令要无规则,重要口令要多于八位。

3. 网络管理员、网站管理员、信息录入人员、信息审核人员调离岗位后一小时内由接任人员监督检查更换新的密码。

4. 网站只设一个超级管理员账号,负责对整个网站的统一规划和对其它管理员的权限进行设置。

5. 网站管理员应对整个网站的备份工作,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及时恢复。

6. 普通管理员应恰当分配权限,并对密码予以保护,密码应定期修改,任何非系统管理员严禁使用、猜测各类管理员密码。

7. 网络管理员每周检查主机登录日志,及时发现不合法的登录情况。

对于网络系统的设置、修改应当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濮阳市科技局计算机病毒漏洞防治检测

和系统升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网站所辖计算机进行操作、运行、管理、维护、使用计算机系统以及购置、维修计算机及其软件的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四条 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五条 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计算机应用部门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购置和使用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第六条 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漏洞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计算机中心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培训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人员;

三、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四、对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和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五、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安全漏洞,并做好检测、清除的记录;

六、购置和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七、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并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的来源;

八、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九、服务器上应安装防病毒软件、防黑客软件及垃圾邮件消除软件,并对软件定期升级。对软件系统升级要超级管理员负责,从官方网站上下载升级,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七条 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审查,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部门应建立计算机运行记录制度,未经审定的任何程序、指令或数据,不得输入计算机系统运行。

第九条 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引起的计算机及其软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染有计算机病毒的,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在未消除病毒之前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条 通过网络进行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应及时对传输媒体进行病毒检测,接收到邮件时也要及时进行病毒检测,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濮阳市科技局违法案件和安全及时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我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进行报告。

一、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及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三、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1.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四、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濮阳市科技局机房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规范计算机中心机房安全保护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现对中心计算机机房的安全保护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重视安全工作的思想教育,防患于未然。

2、安全工作由专人负责,要明确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责任。

3、机房安全工作人员应对机房电源、电线、插座、插头进行不定时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应熟悉计算机机房用电线路、性能及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

4、工作人员须随时监测机器和网络状况,确保计算机和网络安全运转。

5、凡进入机房的人员必须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随意使用,更不得损坏。

6、杜绝黄色、迷信、反动软件,严禁登录黄色、迷信、反动网站,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

7、为保证机房内环境整洁、防止电源短路,任何人不得携带食品及饮品进入机房。

8、机房安全工作人每天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工作。

 

 

濮阳市科技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管理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信息审核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二、计算机技术开发中心负责计算机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得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

三、局机关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方面的培训,加强对有害信息,特别是影射性有害信息的识别能力,提高防范能力。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912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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