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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濮阳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6-30 11:26:06    点击:272次    [关闭本页]

 

濮科〔2014〕37号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程序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经局领导同意,特制定印发《濮阳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6日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由我局直接管理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必要的询问和了解,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见。拟受理的,工作人员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逐级报送局分管与主要领导审批;拟不予受理的,拟制《不予受理决定书》,逐级报送局主要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三、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确定案件的2名承办人员,明确主办与协办。办案人员应填写《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答复通知10日内未提出答复的,办案人员应在5日内送达催交答复通知。

四、办案人员应在受理申请的26日内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提交的行政复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局政策法规科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律师进行咨询研究。

五、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新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工作制度。

六、办案人员应在受理申请的30日内对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意见,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合议,提出合议意见。由主办人员负责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协办人员共同签署。

拟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逐级报送局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局主要领导签发;拟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逐级报送局主要领导签发。

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局分管领导或政策法规科负责人认为必要时,提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报局主要领导签发。

七、办案人员自局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书之日起,除法律规定外,应在60日内结案。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延期审批表》,逐级报送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八、行政复议出现中止、恢复审查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或者《行政复议恢复审查通知书》,逐级报送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九、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终止。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逐级报送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其它情况需要行政复议终止的,逐级报送局主要领导批准。

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按法律规定的期限、方式送达。

十一、办案人员对承办审结的案件材料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十二、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应当每季度末向局主要领导汇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46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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