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濮阳市科学技术局党组
关于对化工研究所审计问题的处理决定
2019年9月,市审计局在对市优化科技创新服务政策跟踪审计中,发现市化工研究所违反规定,将共享设备、房屋等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社会检测机构使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具体情况如下:
一、将14台共享设备提供给濮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无偿使用
审计期间,发现市化工研究所将14台专用仪器设备(价值53.1万元)在中鼎公司存放、使用。经调查了解,单位有关人员介绍:这家检测机构在副所长张付杰的老家清丰县,张所长牵线联系,考虑到人情问题,碍于情面,同意借给中鼎公司使用,未收取任何费用。
二、无任何手续,违规无偿提供房屋、仪器设备给河南省安凯职业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凯公司”)使用
市化工研究所未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未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未签订任何协议文件的情况下,违规私自将其所属办公楼内29间办公室(含5楼安凯公司自建彩钢房2间)、55台(价值79.39万元)仪器设备于2018年11月份左右提供给安凯公司无偿使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濮阳市审计局关于市化工研究所违规将国有资产提供给社会检测机构无偿使用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濮审行移〔2019〕27号)有关要求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对化工研究所违规将国有资产提供给社会检测机构无偿使用行为处理决定如下:
一、责令化工研究所将无偿外借的仪器设备全部追回,确保完好无损,并依据仪器设备当时市场租赁价格收取外借期间相关费用,补缴相关税费,租赁收入上缴财政。
二、责令化工研究所按审计要求与河南省安凯职业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依据房屋租赁当时市场价格追缴应收房租租金,补缴相关税费,租赁收入上缴财政。
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化工研究所副所长张付杰,给予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化工研究所所长孟庆臻,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责令化工研究所向局党组做出深刻检查,对化工研究所在局系统通报批评。
五、化工研究所将本处理决定落实情况30日内书面向局党组报告。
2019年12月24日